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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東、房客必看 十項租賃新制出爐囉!

【文/住展雜誌】您是房東,但害怕惡房客嗎?
您是房客,但討厭惡房東嗎?
租屋市場確實有不少辛酸淚,
但別擔心,因為更有保障的租賃新制即將上路了…

行政院消保處公布新版的「住宅定型化租約規範」,新的定型化契約作了不少更對,主要針對房東、房客應負的義務,以及雙方應享有的權益作更明確的規範。

消保處表示,房屋租賃2.0將上路,可以建立更健全的租屋市場秩序。

經過整理,租賃新制總共有十處重大變革。十大變革到底改了什麼?本文將為您逐項作說明。

新制1 租賃標示多選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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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現行制度,租賃住宅只能寫地址門牌號碼,但新制增加了「房屋稅籍編號」、「位置略圖」等兩個欄位可填。

不過,增加的欄位非必填,房東、房客雙方可合意約定填或不填。一般來說,多數契約只會填寫詳細地址,較少人會用到「房屋稅籍編號」和「位置略圖」。

每一間房子都會有對應的「房屋稅籍編號」,每年稅務單位寄發的「房屋稅繳納通知書」上,都會載明稅籍編號。那麼,知道稅籍編號是否代表簽約的一定是屋主本人呢?其實不然。因為稅籍編號可以透過網路查詢得知,非屋主本人也查得到。

「位置略圖」則是繪畫出簡略的地圖,並標示租賃標的物的相對應位置。事實上,這僅有輔助作用,其功能還不如詳細地址來得有用正確。

新制2 嚇嚇日租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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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遏止日租型租賃所衍生的弊端,新制定型化契約在應記載事項第三點,明訂「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」。

日租房最常見的就是日租套房,在網路訂房平台、或是日租房業者網站上都能線上訂房。因日租房消防等各項有關安全設備都未經查驗,所以政府近來一直在取締日租房。

然而,新制雖然限制租賃期至少三十日,但只能嚇唬小朋友,無法達到遏阻作用。因為,日租房業者根本不會跟房客簽定型化契約;就算要簽,也不會使用官方範本。

新制3 租期內禁漲租

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點,制定「租期內禁漲租金」條款,凡租約有效期間,房東不可以漲租金。如果房東要漲租金,必須等到租約期滿之後,另定新約才能漲租。

這項規定有利保障租客權利,同時也符合世界潮流。在歐、美國家,大多有相同規範。但差別在於,有的國家將此規範入法,有的沒入法,如台灣就沒入法。

新制4 押金扣抵項目增加

現行制度裡,房東可向房客收取押金,金額不能超過月租金二個月。假如房客退租,房東可以從押金中扣除什麼費用呢?一、在租約到期後,房客若還不搬家、把房子還給房東,逾期期間的租金,以及逾期違約金都可從押金扣除;二、房客在租約未滿之前逕自解約不租,所該賠償的違約金,也能從押金扣。

除了上述兩項之外,房東不能用其他名目扣留押金。但新制增加了三個可扣除項目,分別是「欠繳之租金」、「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」及「處理遺留物之費用」等項目。這個改動,大大維護了房東應有的權益。

所謂「欠繳之租金」,指的是在租約期限內,房客應繳而未繳的租金,跟文前提到的「逾期期間租金」不同。「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」是指房客不依房屋性質使用,比如說放火燒房子、把牆砸爛等蓄意毀損的行為。如果是依房屋性質使用、且自然損毀的部份,則房東不能要求房客負擔維修費用。

「處理遺留物之費用」是說租約期滿後,房子內仍留有房客的東西沒搬乾淨,此時房東在合法程序下,清理房客物品的清潔費、運送費等費用,可以從押金扣除。

房客若在租期內欠繳租金,未來房東可從押金內扣除了。

新制5 電價天花板

應記載事項第六點,明訂「電費區分『夏月』及『非夏月』分別計價,且均不得超過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』」,以避免房東從中賺取不當價差。

簡單的說,夏月(六月一日至九月底)時房東最高只能收每度六點四一元電費,非夏月最高每度只能收五點○三元電費。

新制6 修繕要注意

新制又規定,「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『出租人』負責修繕。出租人為修繕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修繕期間若租賃住宅不能居住使用,承租人得請求扣除全部或部份租金。」

也就是說,房子和房子附屬的設備如家電、家具等,如果沒有另行約定的話,房東負有修繕的義務。而房東如果有修繕必要性,房客除非有正當理由,否則不能拒絕房東。假如房子整修期間不能居住,房客可以要求減收租金。

如果房客自行裝潢房子、或添購家具損壞,房東無修繕的義務。

新制7 修繕要注意

應記載事項第十點,明訂「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,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,由『承租人』負責修繕。」

房客如果想作室內裝修,必須徵求房東同意才能做,但若損壞要自行修理。舉例來說,如果房客在室內蓋了一座溜滑梯,某天溜滑梯壞了,那麼房客得負責修繕,房東沒義務替房客修。

新制8 先期通知豁免

新制又明訂,「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,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(按其情形有三個月及三十日二種期限)以書面通知他方。惟,若有『危害公共安全』、『損害建築結構安全』或『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』之情形,『得不先期通知』」。

講白話,意思是不管房東或房客想提早解約,要提早用書面通知對方(因為口說無憑)。但房東若發現房客在房子做危害公共安全的事,譬如說放爆裂物,就可以臨時告知要提前解約。而房客若發現房子傷害人體健康,比如說發現房子是輻射屋,也可以臨時通知就能解約。

新制9 意定終止

新制明訂若雙方採「意定終止」租約,則「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,租賃雙方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,可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。提前終止租約應『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』通知他方,未為先期通知者,應賠償他方『最高一個月租金額』之違約金。

所謂「意定終止」,就是由房東、房客雙方自行約定。而上面那段話大意是,法律規定的情況未發生時就要提前終止租約,這樣也是可以的,只要雙方合意約定就行。但提前終止租約要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,如果沒事先通知對方,要賠償違約金,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。

新制10 KO惡房客

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及第十九點,明訂「租賃關係終了時,「租賃住宅返還」及「遺留物處理」規定,以迅速終結租賃法律關係」。

坦白說,若惡房客租約期滿仍霸占房子,在「租賃住宅返還」方面,房東仍偏劣勢。因為房東若逕自打開門鎖、並把房東架出去,容易衍生法律糾紛。所以,即使新制作修改,大部份房東遇到占房的惡霸,往往會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來解決。

但在「遺留物處理」的部份,新制確實大幅改進,而改進的內容,大抵與《租賃專法》一致。

租賃專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「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,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,視為拋棄其所有權,其所需處理費用,得由押金扣除。不足者,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。」

其大意為,如果房子內有房客的遺留物,房東應該向房客催告,要求房客在催告期限內拿走;若催告期限滿仍未拿走,「視同房客自動拋棄遺留物的所有權」,房東可逕自處理遺留物。

先前曾有惡房客故意放東西在房子內,幾個月後宣稱該東西遺失,並告房東侵占。在新制上路之後,如果房東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催告,期滿就能把房客遺留物處理掉,不用擔心觸法了。

新制雖好 仍有疑慮

雖然租賃新制確實能維護房東與房客的權益,但租屋定型化契約主要源自於《消保法》,而消保法是規範「B to C」,也就是「企業對消費者」。

至於一般房東是否適用《消保法》的規範?目前各界見解分歧。所以,新制立意雖好,但究竟能落實多少保障,還得畫一個問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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